干部违法为什么没有人管?????????
记辽宁省抚顺市的政府官员违法犯罪事件
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局、高湾经济区管委会、公安局、公证处的一些官员与当地房地产开发商及地方黑势力相互勾结,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任意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违法犯罪,侵犯人权和百姓的利益,疯狂进行掠夺性拆迁开发,大发不义之财,造成当地一些百姓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严重败坏共产党的声誉。当地的公、检、法部门互相推委、官官相护、徇私枉法,造成本案受害人告状无门,冤案长期不能解决。
2001年6月1日,抚顺市高湾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黄文来、王广良、刘德平、王忠辉、王志国及李石公安分局局长徐庆华、娇景华打着旧城改造、房屋开发的旗号,在没有与业主季春江签定拆迁合同、没有给一分钱补偿,没有任何合法手续(裁决书或判决书)的情况下,纠集了20余名警察及30名青台子监狱正在服刑的劳改犯人,用撬棍强行撬开私人企业——高湾油坊的房门。
将上前阻止的业主季春江(76岁)及女儿塞到他们的汽车里,限制了人身自由,将业主季春江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生产资料及设备、生活物品及电器、现金十余万元、存折、衣物、成品油、原牧希ù蠖梗┦?蚪锶?肯唇僖豢眨?笥貌?到?敬航?患矣涤泻戏ú?ǖ?间300余平方米的楼房及附属建筑全部铲为平地。
造成季春江的家庭企业不能生产,一家人无家可归,家庭财产、生产资料全部灭失,30名工人失业,季春江创办20余年的私营企业化为乌有。
事件发生后,季春江老人在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抚顺市规划局、高湾经济区管委会违法拆迁,要求法院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全部财产、赔偿私人企业停业的经济损失。
2001年12月20日望花区法院作出(2001)望行初字第33号判决,只判决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违法,不知什么原因却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季春江老人不服上诉到抚顺市中级法院,抚顺市法院认为事实不清,于2002年7月2日作出(2002)抚行终字第29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望花区法院却迟迟不作出重审判决,在季春江老人到处上访的情况下,望花区法院才不得不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望行重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返还财产,但是驳回了季春江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私人企业被迫停止营业的经营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无法恢复房屋原状,也无法对已经拆除的房屋进行评估作价。
季春江老人上诉至抚顺市中级法院,抚顺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抚中行终字第0002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些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季春江多次找到抚顺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及各级检察院,但是没有一个部门受理。解决政府部门干部违法问题、获得拆迁补偿仍然是遥遥无期。
这些干部公然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这些干部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三八条规定: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四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犯住宅罪)
《刑法》第二七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毁坏公私财物罪)
这些干部身为当地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侵犯了季春江及其家属的人身自由,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手段撬门入室,进入季春江的房屋,已经构成了侵犯住宅罪;没有合法手续将季春江的房屋拆毁,其行为已经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纠集服刑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季春江家的全部财产掠走,后果严重,已经构成“打砸抢”罪,这些干部身为共产党员,眼里根本就没有什么“三个代表”,只有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打着共产党的旗号却在败坏共产党的声誉。对于这些干部明显的犯罪行为,季春江多次向公安局、检察院控告,但是,有关部门相互推委,至今没有立案。据法院正义人士讲,这些违法行动得到了抚顺市个别领导的支持。
对抚顺这些干部明目张胆的侵犯人权、践踏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难道真的没有人管吗?
百姓利益无小事,请各级领导及社会新闻媒体对本案予以关注;
(如果需要,我可以提供当时的现场录象及有关证据材)
024-24781268季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