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上海市民,为反腐败英雄杨佳聘请律师和帮助他的父母度过难关捐款,我们建议大家自愿伸出援助之手,将款设法直接送到杨佳父母的住处.
海市民:
郑恩宠 50元
朱金娣 50元 13042111402
崔福芳 50元 13564097383
丁菊英 50元 13248010520
卫玉华 50元 13764271391
陆凤珍 50元 13122665992
误入禁区遭暴殴,遍体麟伤被刑拘/朱金娣
两次被暴力殴打的照片
2006年照片地址:
2007年照片地址
误入禁区遭暴殴,遍体麟伤被刑拘
——朱金娣
本人朱金娣,女,原合家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歇浦路三荣西路十一号;遇动拆迁,依据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拆迁人于2004年4月26日与我们签定了三张《差遣补偿安置协议》,分别安置在莱阳路880弄20幢,16幢和东波路585弄6幢有关三套房屋内;
一晃眼四年过去了,目前本人仅获得东波路的一套无产权证房屋,另外两套系本人共有产权房,本人今无法获得!本人认为;有关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诚意思的表达,应受合同法保护,协议约定的有关本人的安置份额应受法律保护;拆迁人对本人的共有产权份额非法处分给他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由于地方司法不公,谁都知道被拆迁人打不赢拆迁官司,由于拆迁人“代表政府”,涉及动拆迁民事案件,一概由行政庭审理,一律由被拆迁人败诉;如同行政案件一般!本人没有必要花冤枉钱去栽培腐败贪官!
本人只能依照信访条例规定,走合法信访维权的道路;由于地方信访无果,本人只能依法进京告御状。
众所周知:万恶的旧社会,上海黄浦公园门口有一块牌子,上书“华人与狗不准入内”,列强侮辱半殖民地人民,竟然敢于明目张胆!
当今中国人民扬眉吐气,这样的牌子早已被仍进历史垃圾堆里,再也不会重现!
然而,更为不幸的是,腐败分子在首都城区设立了许多影形的牌子,未显示的内容为;“维权,上访人士严禁通过,滞留” !许多误入禁区的被拘留者抱怨地说;“还不如设立一块牌子,至少可以避免不明不白被殴打,被关押”。其实腐败分子何尝不想设立,只是要设立的牌子太多,有损市容,如何个设法?
辟如:国家规定的信访接待地点,设立“周边不得聚集、滞留“;广场公共场所,厕所设立“非正常信访地,不得滞留” !涉外使馆附近设立“严禁通行、滞留” !机关、团体、单位有关场所设立“不准唱歌” !等,腐败分子在繁华的首都,谁敢设立起这样一道全世界绝无仅有的风景区?上述言词绝非危言耸听,而是上海市公安机关对上海维权上访人士“告知书”的部分内容摘录。
本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进京举报、控告;2007年8月25日,本人依法维权,途经北京三里屯附近,遇上驻京办,即被强行押送回沪,并被刑事拘留,并转行政处罚,本人不服,依法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明确;8月25日,原告是途经三里屯;目标是马家楼向中纪委登记举报,控告;即使因为三里屯系使馆区,附近有联合国开发署,原告是去“告洋状“又触犯何法?犯有何罪,何况原告仅是途经而已!附近也不存在国家机关,又怎么可能去”扰乱机关程序“?后来”上海驻京彀崖叫?揪??土舾浇?纳戏梦?ㄈ耸考?衅鹄矗?还灿惺??鋈耍挥谑亲ぞ┌煊职丫壑诘淖锩?考佑谌耍?BR> 上海驻京办在北京私设公堂,严刑拷打、逼供;本人据实回答,被打得遍体麟伤,面目全非;当天被拷打的还有浦东地铁公司张英;还有宁死不屈,被维权公民誉为刘胡兰式的真正共产党员郑培培,等等,十六个人几乎都是拷打逼问,没有谁能幸免于难。
真正的刑事犯罪分子是上海驻京办,其劫访有违国法,其行凶触犯刑法,其打击报复维权公民,制造冤假错案,侵犯人权,是全世界人民所绝不允许的。
被告却不顾事实,颠倒黑白,莫须有罪名,违反程序地随意刑事拘留原告,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不是依法撤消案件,赔礼道歉,以取得原告谅解,相反违反程序,变本加厉,释放的同时行政处罚原告,如何令人信服。
一审公开审理却仅允许八人进入法庭旁听,余下多数席位,却不允许公民旁听,更不允许记者采访,当天庭审,本人特别授权,懂法的共产党员赵迪迪全权代理,赵迪迪转委托原警校教官周敏文共同出庭代理。两名公民代理人提前出庭,依法向合议庭提交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件,合议庭适用法律断章取义,且非法适用上海高院规范性文件,以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由,非法剥夺代理权;合议庭法官唆使法警把当天佩带党徽,为本人义务代理的赵迪迪强行拉下法庭;
于是合议庭剥夺本人诉权,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2007)浦行初字第184号,以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为由判决按撤诉出来处理。如此枉判,如何令人信服!2007年12月31日原告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原告上诉认为,被告本人可以从不出庭,而不缺席判决;原告已全权委托赵迪迪和周敏文代理出席开庭,为何剥夺我的委托代理权,还倒打一耙,说成原告不出席开庭;原告本人必须到庭吗?如何体现司法公正?一审法院连基本事实都不顾,连最起码的公平也不存在,一审判决解公正吗?法院的公信力还存在吗?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刑事拘留原告,却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刑事拘留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罪该逮捕,情况紧急”‘原告连犯罪也称不上,刑事拘留原告,明显错误!而行政处罚当事人,却不具备构成“扰乱行为”的要件“主观故意”;上诉人行走在没有国家机关的三里屯使馆区,又如何可能去扰乱并不存在的“机关”秩序?更谈不上“主观故意”了。
一审明知被告理亏,却使出了最为恶事的“金蝉脱壳”之计,剥夺原告代理权,剥夺原告诉讼权,居然以原告:“无理拒绝出庭”之名义判决原告按撤诉处理!一审被告赢得太轻松了!一审法官真的已经是“要钱不要脸了” !一审法官太无耻了,呸!
官官相护,上下级,脚碰脚!2008年3月10日,两审法院作出(2008)沪一中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不用说,是有中国特色!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邮 编:200129 电话:021-33823873
朱金娣身份证号码:31010119560727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