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
-- “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
李劲松(北京)
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的居民身份证号是 362427196507100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我(报案控告举报人)特此来函向贵机关书面报案控告举报“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于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
一、7月18日《京华时报》报道:
杨佳袭警案发生后半个月里,杨佳的姨妈王丽与杨母王静失去一切联系。7月2日,王丽曾给王静家里打电话,但没人接听。 7月5日,王丽去慧忠里王静家寻找未果。此后,王丽想尽一切办法联系王静都未能如愿。7月13日和14日,王丽连续两天到大屯派出所打听王静的下落。派出所宋警官告诉她,王静确实曾被警方带到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但王静调查结束后便自行离开派出所。
宋警官告诉王丽,她可以到王静家中及其退休前所在单位寻找,如果还没有结果,可以向警方报王静走失。在多方寻找未果后,昨天(7月17日)下午2点20分,王丽持王静照片来到大屯派出所向警方报王静走失。
二、7月19日《京华时报》报道:
昨天(7月18日),杨佳的姨妈王丽打电话到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询问有无王静的消息。对方称此事属于查找走失人口,建议她向闸北分局治安支队了解情况。王丽打电话到闸北分局治安支队,被告知,在北京报走失,就应向北京警方了解情况。王丽说,昨天下午3点多,她致电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报案的彭警官称,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个部门了解情况,所以目前还无法和上海警方联系,但会帮忙查找,如有消息会通知她。当初将王静带至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的是上海警方,王丽询问这些警察属于上海公安的哪个业务部门,得到的答案是派出所内“好像没人知道”。
三、7月19日上海东方网报道:
从上海市律师协会获悉,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已正式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杨佳继续聘请两位谢律师为其辩护。之前杨佳书面委托母亲为自己聘请律师,并表示“除我母亲之外,任何人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的父亲。”
之后,两位谢律师专程赴京会见了杨佳母亲,其表示“经再三考虑,希望你们作为我儿子杨佳的辩护人”。当杨佳见到母亲亲笔签署聘请两宦墒Φ氖槊娌牧虾螅?婕辞┟?硎就?猓?拱焱琢怂?形?惺中??br>
四、看完上述新闻后,日前我再一次详细查阅了媒体在7月15日至7月19日期间,围绕北京律师会见杨佳、杨佳聘请了律师、王丽寻找杨佳母亲下落的相关报道。
在认真看了几遍后,我发现:
1、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北京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杨佳的母亲)很可能正处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绑架控制危险状态之中”!
2、上海谢有明律师很可能即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
3、上海谢有明律师即便不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也应该是与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关系亲密深获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信任的知情关系人!
据媒体报道,7月15日,北京熊律师受杨佳父亲委托来到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会见杨佳。也就是在这天,检察官就聘请律师问题,给杨佳作了一份笔录。
7月16日,检察官约请了熊律师,解释了不批准会见理由,并出示7月15日检察院给杨佳做的那份“只愿意接受母亲聘请的律师”笔录,
7月17日这天,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的警官接到投诉后,回复熊律师称已经和看守所领导沟通过,因为检方称杨佳已经聘请了一名律师,所以才拒绝熊律师会见,但该警官没有透露杨佳所聘律师的姓名和详细信息。
而上海东方网报道,上海谢律师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接受杨佳母亲聘请的。而检察院是在7月17日,才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后,杨佳如要聘请律师,应由法院来通知,已经不关检察院的事了。
杨佳在笔录中,表示了“只愿接受母亲委托的律师”,并没有提出由母亲代为聘请上海谢律师。
上海谢律师专程来北京,与杨佳母亲办理授权委托。谢律师来京的时间,最早也只能是在7月17日这天,即检察院将案件公诉到法院的当天(如他当天坐飞机来京的话)。
而在此前十几天,王丽多次到慧忠里小区407号楼,寻找杨佳母亲王静而未果。多次给王静打电话也无法联系上,一直到7月17日,实在难以联系和找到王静了,才迫不得已向北京警方报案。
让我们看一下7月18日《京华时报》的报道:
杨佳袭警案发生后半个月里,杨佳的姨妈王丽与杨母王静失去一切联系。7月2日,王丽曾给王静家里打电话,但没人接听。 7月5日,王丽去慧忠里王静家寻找未果。此后,王丽想尽一切办法联系王静都未能如愿。7月13日和14日,王丽连续两天到大屯派出所打听王静的下落。派出所宋警官告诉她,王静确实曾被警方带到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但王静调查结束后便自行离开派出所。宋警官告诉王丽,她可以到王静家中及其退休前所在单位寻找,如果还没有结果,可以向警方报王静走失。在多方寻找未果后,昨天(7月17日)下午2点20分,王丽持王静照片来到大屯派出所向警方报王静走失。
再看一下7月19日《京华时报》的报道:
昨天(7月18日),杨佳的姨妈王丽打电话到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询问有无王静的消息。对方称此事属于查找走失人口,建议她向闸北分局治安支队了解情况。王丽打电话到闸北分局治安支队,被告知,在北京报走失,就应向北京警方了解情况。王丽说,昨天下午3点多,她致电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报案的彭警官称,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个部门了解情况,所以目前还无法和上海警方联系,但会帮忙查找,如有消息会通知她。当初将王静带至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的是上海警方,王丽询问这些警察属于上海公安的哪个业务部门,得到的答案是派出所内“好像没人知道”。
对媒体的采访和王丽的电话询问,上海警方均没有作回应。
五、王丽与杨佳母亲是姐妹关系,连妹妹都不知姐姐身在何处,还只能用报警办法来找人。上海谢律师是通过什么渠道找到杨佳母亲的呢?
是从杨佳那里获得王静手机号码联系上的吗?
如通过手机能联系上王静,王丽也应该知道王静手机号码吧?她怎么就联系不上杨佳母亲呢?
难道杨佳袭警后,王静换了新手机号码,来不及告诉王丽了?
如是这样,杨佳在上海看守所也是不知道母亲新手机号码的。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家属是不能会见在押的亲人。
如果谢律师不是通过通讯联系上的王静,难道他有孙悟空的“火眼真睛”?从上海就知晓在千里之外的王静藏身在何处?
六、众所周知:
如果王静已被某一伙人非法拘禁绑架控制起来了之后,
则至此非法拘禁绑架王静案被侦破之前,
北京警方和上海警方及王静的亲妹妹王丽和亲儿子杨佳等家属也就的确不知道王静在何处也的确无法找到见到王静了。
七、众所周知:
王静被某一伙人非法拘禁绑架控制起来了之后至此非法拘禁绑架案被侦破之前,能随时随意见到已被这一伙人非法拘禁绑架控制起来了的王静的人,
要么就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
要么就是与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关系亲密深获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信任的关系人。
八、《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之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中明确规定: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有利益冲突便会影响司法公正,这是一条极其浅显的道理。
本来,在杨佳闸北袭警案中,饱受质疑的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谢有明律师惟一正确的选择是依法回避。
可事实却是,
谢有明律师不仅敢于视民意为无物,还敢于公然践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律师法》第五十条。
7月17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在杨佳已明确拒绝谢有明律师继续代理审判阶段辩护工作的要求且杨佳已明确要求只接受王静替自已聘请的律师在审判阶段作为自已的辩护谢律师后,
谢有明律师不仅没有依法回避,反而还为此又专程跑到北京来找北京警方和上海警方均不知其去向的王静做思想工作主动要求王静签字聘请自已在审判阶段作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而且,谢有明律师竟然是如有千里眼一样,在一天之内即快速准确地找到见到了之前与自已素不相识且杨佳母亲家属及北京上海两地警方都找不着见不到的杨佳母亲!
至7月18日,杨佳的姨妈王丽仍无法找到见到王静!
7月18日杨佳的姨妈王丽打电话到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询问有无王静的消息。对方称此事属于查找走失人口,建议她向闸北分局治安支队了解情况。
王丽打电话到闸北分局治安支队,被告知,在北京报走失,就应向北京警方了解情况。
7月18日下午3点多,王丽致电北京大屯派出所,曾接待她报案的彭警官称,因不知道上海警方哪个部门了解情况,所以目前还无法和上海警方联系,但会帮忙查找,如有消息会通知她。
这说明,王静离开大屯派出所后,既没有被上海警方带去上海合法调查,也没有被北京警方合法控制。
九、综上所述:
1、我认为,北京警方目前正在依法寻找的失踪市民王静,现应该正是处于“被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的危险状态之中!
2、我认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后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主要目的之一,
应该是惧怕王静自已或王静帮杨佳聘请的北京律师将相关责任人此前在处理杨佳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言行曝光于世被中央领导及全国民众知道千夫所指!
3、我认为,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或此时出手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的幕后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主要目的之二,
应该是确保不让上海谢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有条件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4、我认为,上海谢律师很可能即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
5、我认为,上海谢律师即便不是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伙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也应该是与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关系亲密深获非法拘禁绑架控制王静的这一伙犯罪嫌疑人信任的知情关系人!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十一、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我现履行公民法定义务特向贵机关致送本关于“北京警方正在寻找的失踪市民王静(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杨佳的母亲)王静很可能是处在被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等非法拘禁控制危险状态之中”之《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函》。
若贵机关认为此报案控告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已管辖,盼请贵机关将此报案控告举报事项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我。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控告举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或者,需要举报人进一步协助调查时;祈请贵机关能将需要举报人协办的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我。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亦祈请贵机关能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我。
我的通信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我的电子邮箱是Yitong178@。电话:010-86869595。
此致
敬 礼!
报案控告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报案控告举报日期: 2008年 7 月 21 日
附录:北京律师举报杨佳的律师涉嫌绑架杨佳之母
《财经》记者 朱弢 陈中小路
称此举目的是提醒法院对杨佳辩护律师的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
【《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 陈中小路】"上海袭警案"又生枝节。7月23日,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在该律所网站发表文章称,他已向北京、上海两地有关部门寄出实名举报函。举报函说,杨佳的母亲王静(化名)已与家人失去联系20多天,极有可能被绑架;而杨佳的律师谢有明可能是绑架王静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此前,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有明已被聘为杨佳的两名辩护律师之一。杨佳被捕当天,谢有明即介入此案,并向杨佳提供法律帮助。不久后,谢有明同时担任上海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被媒体披露,从而引发他是否有资格担任杨佳辩护律师的争议。
据《财经》记者了解,李劲松系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北京"小贩杀死城管案"中被告方崔英杰的辩护律师。
李劲松对《财经》记者表示,他是在详细分析了7月15日至7月19日期间的相关媒体报道后,得出相关结论的。
《京华时报》的报道中称,"上海袭警案"发生后半个月里,杨佳的姨妈王丽(化名)与杨佳的母亲王静失去了所有联系。从7月2日开始,王丽多次试图与王静取得联系,都没有结果。7月13日和14日,王丽连续两天到北京大屯派出所打听王静的下落,得到的答复是,如果多方寻找没有结果,可以向警方报王静走失。7月17日下午,王丽前往北京大屯派出所,报告王静走失。随后大屯派出所启动了对杨佳母亲王静的寻找程序。
7月18日,王丽又分别向北京大屯派出所和上海闸北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询问情况,仍未获得有关王静行踪的有效信息。
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杨佳提起公诉。
7月19日,上海东方网发出报道称,上海市律师协会在当天表示,杨佳已正式聘请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之前,杨佳曾书面委托母亲为自己聘请律师,并表示"除我母亲之外,任何人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的父亲"。为此,"两位律师专程赴京会见了杨佳母亲"。报道还称,"当杨佳见到母亲亲笔签署聘请两位律师的书面材料后,随即签名表示同意,还办妥了所有委托手续。"
李劲松根据相关报道和法律程序分析,"两位律师专程会见杨佳母亲王静",并与其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时间,最早只能在7月17日,即检察院将案件公诉到法院的当天。其时,王静已与其家人失去联系长达半月之久。
李劲松据此提出疑问:"杨佳的姨妈都不知自己的姐姐身在何处,只能用报警办法来寻找,连北京的警方都找不到,谢有明律师是通过什么渠道找到的呢?"
李劲松认为,王静"失踪",存在被人绑架的可能性。而根据公开的报道,谢有明的确曾和"失踪"的王静会面。李劲松就此认为:"谢有明律师很可能是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或者至少也是"知情关系人"。
李劲松表示,他已于7月21日用特快专递将举报函寄出,接收者分别为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上海市闸北区法院。7月23日下午,他向《财经》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希望举报函能提醒法院在审理杨桂案时,对其辩护律师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李劲松这样解释他进行实名举报的初衷。
7月23日下午,《财经》记者还致电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试图与谢有明取得联系。该所工作人员表示,谢有明律师不在律所,并且无法与谢有明本人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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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365期
刘子龙律师给上海公检法公开信
刘子龙(深圳)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谨以个人的名义向上海袭警案件中不幸遇害的六名警员致以沉痛的哀悼!向被致伤正在康复中的警员及遇难警员的家属表达问候!向为维护上海市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忘我工作的广大干警表示敬意!
杨佳上海袭警,剥夺了六名警员的生命、严重损害了五名警员的健康,给死者的亲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痛苦,给广大干警心灵上造成了永久性创伤,血案震惊了全国上下,社会影响巨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已上升为一个公共事件,其影响及意义已远远超越了一个刑事案件的范畴。
杨佳杀害警员的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引起这起血案发生的原因及真相应当及时公开,本案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应得到保证,案件的承办及审判应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公众的知情权应该得到保障,杨佳应该享有的辩护权利应该得到保证。因为此案影响巨大,若处理不当,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会丧失公、检、法机关的公信力,会进一步恶化警民关系,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自案发到今天,上海市公安及检察机关为此案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也做了许多工作,有目共睹;但工作中并非无可挑剔之处,仅以本人一般般的专业水平就发现几处不妥,现予以提出。(为不让公众怀疑我具有谄媚执法机关之嫌疑,特以公开信方式提出,以让公众如同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一样监督本人),希望能够得到上海市公、检机关的理解和重视。
一、对刑拘及追究“造谣者”郏啸寅“诽谤罪”的异议。
我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规定的“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此条犯罪位列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项下,说明制定此条法律保护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其他机关;其次,从条款中可以明确看到,构成这一犯罪的受害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主体;第三,构成此种犯罪损害的是“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名誉”;而你两机关所承办的郏啸寅诽谤一案却称是“郏啸寅诽谤了公安机关的名誉”,非常明显,即使郏啸寅具有所称的“捏造事实”行为也构不成此项罪名:因为上海市公安局是“公安机关”而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既不具有“人格权利”、非法人单位也不具有“人的名誉权利”,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还是人民政府,这些“机关”都不是由公务员集资股份而成立、因而也不是“独立法人”,这些机关的主人是人民;如果有人硬说这些机构的“关格”或“府格”受到损害,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其诉讼权利的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这些机关本身。
不难看出,你局、院所立及批逮郏啸寅而侦办的“诽谤”一甘敲挥蟹?梢谰莸模荒憔帧⒃捍砦罄斫饣蚯?饬斯?曳?伞?br>
二、对知道杨佳作案动机和指证上海市公安局的人连连采取隔离和强制措施让公众心生疑惑。
杨佳杀害警员后果严重有目共睹,构成犯罪无可辩驳,具有应受惩罚性人所共知。但是,在公众当中却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甚至有许多为杨佳抱不平的声音。经我对互联网上的部分网络观点的归纳发现百分之九十五的不同声音是因对上海市公、检机关案件承办中不能公开真相而引起。
血案已经发生,杨佳已构成杀人重罪,但公、检、法机关却不能因急于惩罚犯罪而违法,也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以违法、不透明的执法甚至是违法的执法为代价来惩罚犯罪。公众对上海市公安机关的质疑主要集中在:
1、杨佳母亲是杨佳方面除了杨佳本人之外最了解杨佳与闸北公安分局纠纷真相的人,本应该是杨佳方面、或者是查清事实真相的证人,而上海市公安局却以“协助调查”之名将杨母隔离,这是明显的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不让知情者作证、真相不能公开,审判怎能公正?
2、郏啸寅所发的帖子不管事实是否存在,但他也是指证上海公安实施伤害杨佳行为的证人,上海市公安局作为被指证人、讲的不客气一点就是“伤害杨佳嫌疑人”本身没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证不实、确实有捏造、作伪证之行为,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不予采信就是了,审判机关可以对其伪证行为进行处罚;而上海市公安局绝对是没有依据、也没有资格去抓捕并刑拘指证你违法或犯罪的证人的,这是明显的迫害证人、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如此一来等于向全社会公告你局已被郏啸寅的指证吓破了胆,无奈之下只好不择手段地去“杀人灭口”。如此办案,有何公正性可言?公众如何能接受?
三、上海检方拒绝北京律师为杨佳辩护的行为不当。
杨佳是否接受其父为其聘请的律师为其辩护,应由杨佳自己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中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的权利。即使杨佳不同意两位北京律师为其辩护,也应该由杨佳在与律师见面后当面申明,而不应由上海检方从中传递。上海检方拿出一份其给杨佳所作的笔录作为杨佳不接受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证据拒绝北京律师会见杨佳,至少有五处疑点可证明检方此举不正常。
1、杨佳在未与其父沟通、未与北京律师见面的情况下,他是怎么提前知道有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说明上海检方已提前将此消息与杨佳沟通过,为何要提前沟通?提前沟通之目的何在?怎么能证明不是上海检方借杨佳之口在拒绝北京律师?
2、北京律师与杨佳并不熟悉,更不知杨佳写什么样的字、签什么样的名,在未见面之前,检方凭什么证明笔录上签的字就一定是杨佳所签?这是根本证明不了的;作为公诉机关怎能用这样不专业、缺乏说服力的方式而对待律师?这岂不更让公众怀疑上海方面在阻挠外地律师介入吗?是不是标准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3、在手拿所谓“杨佳签名的笔录”接待北京律师时,客观上上海检方在充当着杨佳的代理人,这一点十分不妥:杨佳是上海检方公诉的对像,他没有任何信任检方的理由;如果杨佳信任上海检方,当初何不通过向上海检方申诉以解决纠纷、何至于走到袭警杀人的地步?
4、上海检方为杨佳指定的律师,除了其本身利益冲突、违反《律师法》及职业规范以外,其数次向媒体说出侵害杨佳权益的话,国人共睹,不知上海检方是否已把谢律师公之于众之言论也通报给了杨佳?至少北京律师没有作出此行为;杨佳不选择其父为其聘请的北京律师而任用上海方面为其指派的律师有何理由?
5、上海检方称杨佳只信任其母为其聘请的律师,我认为此说法也令人无法接受。对杨佳的起诉程序已正式启动,而除了办案机关外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杨佳母亲在何处,杨佳的姨母甚至不得不向北京警方报警寻人,杨佳更不知其母在何处,杨佳母亲怎么能、何时才能“为杨佳聘请律师”呢?这不等于说没有杨佳母亲聘请律师杨佳就只能接受上海市公、检机关共同为其聘请的律师了吗?
不过从这一句话中我就可以判断出:杨佳的母亲百分之百的在上海市公安局的控制之下,否则决不会提此条件,否则也不会赶走北京的律师!
四、不能公开杨佳与闸北公安机关发生纠纷的全部过程无法令人信服。
感谢上海公安机关具有如此现代、完美的执法记录。既然上海警方把去年10月5日在街头初遇杨佳时的查车对话都录的清清楚楚,并称“办案过程记录完整”,那么就应公开杨佳在派出所6小时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全国人民都在洗耳等待,这也是澄清郏啸寅捏造不实之词和了解杨佳多次投诉、索赔理由的最直接、最有力、也是最可信的证据;可直到今天,上海警方也未再多公布出一分钟的内容来!六七个小时的录音只公布开头的四分钟,到底是什么原因?上海市公安机关事到今天总不能说“只录了开头、其余没录”或“不慎遗失”了吧?
出示证据有头无尾、取其所需如何能还原事实?如何能让公众信服?
五、上海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杨佳在去年10月纠纷发生回到北京后“多次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向闸北分局交涉索赔及要求处分警员的事情,上海警方并两次派督察人员赴京与其“协商”、“做工作”。既然有杨佳的投诉,理应一并公开,公众自然可以从中看到杨佳投诉的经过和看到其投诉的理由,这也是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澄清警方是否殴打过杨佳的很好机会,但上海警方至今未予以公布,难以让公众接受。
…………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案外人,我和全国人民一样,都希望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审理杨佳杀害警员一案,查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维护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我认为上海市公、检、法机关应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党中央负责、对被害警员及家属负责的态度来侦、诉、审此案,公布真相、公开审讯、公正判决,实事求是,是非分明,而不应藏藏掩掩,含糊其词;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此前及现在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才能证明上海警方心中无私不怕见光,才能彰显上海市的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才能展现上海市有关领导博大的心胸,才能让中央放心,让全国人民满意;才能告慰于死者;只有溯根寻源,查找原因,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部分公众对公安机关有对立情绪,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应当全部由公安机关来承担;但如此重大的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公安机关如果不能正确面对现实、正确处理已经发生的事件,那么问题就应另当别论了。
时代已不是过去的时代,中国已不是往日的中国,人民也不再是任人愚弄的人民;靠隐瞒事实、掩盖真相提高不了上海公安机关的声誉,靠违法的强权和令人反感的专制维护不了上海市的城市形象;只有痛定思痛、勇于面对、站在更高的角度上处理好所发生的事情才能促进上海社会的和谐与正常发展。
当前国家正在集中力量开办奥运会,这是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声誉的大事,希望上海市公、检、法与上海市委能与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站在更高的角度上处理好重大问题及杨佳案件,用智慧和法制、人文精神管理城市而不是拳头蛮横地对付一切,坚决不做经不起推敲的事情。
恕我鲁莽,如果上海市公安、检察、司法机关能公布全部案件事实、能堂堂正正任由杨佳选择辩护律师而不是靠非正常的手法强加律师给杨佳;如果能够以允许直播的形式公开审理此案,那将是十分令我肃然起敬的事情,我将购买《解放日报》一个版面的位置向上海市的公检法致以敬意!向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致意!若如此,判杨佳任何刑罚杨佳都不会有任何怨言;我敢保证全社会公众都会从内心敬仰上海市的公检法和上海市委的光明磊落与坦荡;若如此,则证明上海的公检法的执法是严格的,上海公安的形象是伟大的,上海社会的是真正和谐的。不知我的愿望能否实现,那就看上海市委及上海市公、检、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执法实力和有关领导有没有这个雅量了。
我期待着奇迹的出现。
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刘子龙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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