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依法追究上海公安局警员滥用职权罪 * 阿波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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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依法追究上海公安局警员滥用职权罪—关于依法追究上海市公安局警员滥用职权罪法律意见书
   举报人:李劲松 男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A512 邮编:100038 电话:13691124988
    
    举报人:李苏滨 男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A512 邮编:100038 电话:13366121891
    
    被举报人: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警员(见录音稿件)。
    
    事实及理由:
    
     2008年9月10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程海受杨佳父亲委托,依法会见被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的被告人杨佳。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当看守所当班的警员查验律师会见的各种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后,仍拒绝律师依法会见。为了推脱责任和规避法律的制裁,该警员竟谎称并非是他们有意刁难律师,而是在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还有鼻子有眼的说上海市高级法院曾亲自给他们打过电话,事后经我们调查根本无此事)。无奈之下,李劲松、李苏滨、程海三人遂向上海市公安局监管处投诉,但交涉近两个半小时至夜晚19点仍无结果。
    
     举报人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自身职务的过程中,亵渎了国家法律,腐蚀了国家的肌体,败坏了国家机关的信誉,破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威望,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惩处。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检、法举报”等规定,特向贵部举报,请贵机关依法追究该警员等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及时向举报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此致
     上海市政法委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法院
    
     李劲松 李苏滨
     20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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