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上海东方网报道称,杨佳上诉案已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谁做杨佳二审的辩护人,成了广大网民关注的焦点。

    此前,即9月9日,为了领取杨佳一审判决书,我与杨佳父亲杨福生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叶建民法官见了我们,并将判决书给了杨福生。叶建民法官说,杨佳已口头提起了上诉,他希望父亲不要介入此事。为此,叶建民还将杨佳笔录给杨福生看了。

    9日下午,李劲松、程海与杨佳父亲到了上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杨佳,看守所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让会见。

    杨福生在9月5日委托熊列锁、孔建两位律师去了上海。上海市看守所以他们没有经过二中法院同意,没有提供一审判决书为由,拒绝安排他们会见杨佳。两位律师打电话找二中法院审判长王智刚,王智刚称判决书已送达给杨佳母亲,不能再给判决书了。

    杨福生是杨佳的父亲,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他可以代为提起上诉,但必须要经过杨佳同意。由于法院以杨佳笔录为据,不同意律师去会见,看守所也拒绝安排会见,导致无法征求到杨佳是否同意上诉,是否同意父亲代为聘请律师的意见。

    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二中法院拒绝律师会见杨佳,严重违反了《律师法》规定,侵犯了律师合法执业权。为此,李劲松与程海两律师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上海市律师协会给外宣称,谢有明与谢晋两律师在北京与杨佳母亲办理了委托,由他们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两位谢律师是否找到失踪的杨母,我曾经写过几篇文章予以质疑。

    从相关报道来看,既使杨佳母亲委托了两位谢律师担任杨佳一审辩护人,很可能没有同时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

    如杨母同时还委托两位谢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我们在面见叶建民法官,提出要求会见杨佳时,他完全可以此为由,拒绝杨福生聘请的律师。但他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只是说杨佳不要父亲介入此事。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被告人只能委托两个辩护人。也就是说,如杨佳母亲在七月中旬委托两个谢律师做一、二审辩护人,杨福生再委托两位律师,则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

    如果杨佳母亲没有委托两个谢律师做二审辩护人,而杨福生委托的律师又不让会见。那杨佳怎么聘请律师呢?

    杨佳已经上诉了,如想聘请律师做自己的辩护人,他可以向看守所提出,让他们转告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应通过司法局拿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录,让杨佳从中选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杨佳能行使这样权利吗?如果不是聘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做辩护人,那可是要支付律师费用。

    杨佳身在看守所,无经济能力去聘请律师,而母亲下落不明也帮不了他,父亲聘请的律师又不让会见。在无钱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只能由法院来指定辩护人。

    这是一个死刑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被告人不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院以杨佳笔录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按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接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委托后,有权去羁押场所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会见,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

    司法机关既使有杨佳笔录,也不能拒绝安排会见,因为法律并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想见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司法机关有权拒绝安排会见”的规定。

    由于被告人没有人身自由,其所做的笔录怎么使家属相信会是真实意思表示?

    我以为,只要律师的授权委托是合法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安排会见。被告人不想见律师,这不能成为司法机关拒绝安排会见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司法机关拒绝安排会见的“扫箭牌”。

     如允许以被告人的笔录为据,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会见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

    被告人不想某位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做辩护人,司法机关了解到他的意思后,在其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前来会见时,仍然要按《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安排律师去会见。由被告人本人亲自向律师表示拒绝。

    我曾经接受过某先生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儿子辩护人。我向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后,负责安排会见的警官对我讲,犯罪嫌疑人表示不要律师,不能安排去会见了。我当即反驳,他有权拒绝家属聘请的律师,但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让他当面表示不要律师。经过一般较真,警官还是安排了会见。我见到犯罪嫌疑人后,他一开始就说,不要家里人聘请的律师。我问何故?他说,有人能帮搞惦此事。他虽然表示不要律师,但还是问了很多法律问题。最后我告诉他,你有权不聘请律师,我回去会转告你的父亲,但你表示在笔录中签名。

    但是这一招数,在上海看守所行不通了。李、程两位律师与警察辩论了半天,还是没有说服他们。

由谁来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律师,只有等到二审开庭时才能见分晓。

    杨佳的父母早年离婚,他虽然长期随母生活,但父子之间并无冤仇,杨佳袭警后,母亲受到牵连神秘“失踪”。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不让杨福生聘请的律师去会见,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