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来,引咎辞职在媒体不断的演绎下,越炒越热一时间仿佛代替了引咎辞职下台的前因。
广大的国人也对“引咎辞职”颇有微词,原因是原本辞职的官员又纷纷“复出”: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案引咎辞职的吉林市市长刚占标,于一个月内就出任新组建的正厅级单位——吉林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的负责人;“非典”疫情而辞职的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于2003年10月就任“副部级”事业单位 ——宋庆龄基金会的副主席,因同样原因引咎辞职的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则在去职5个月后出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级别依然是正部级。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故而引咎辞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前总经理马富才,近日成为国家能源办公室副主任。即便是闹得全球著名的山西洪洞县 “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原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段春霞,又被任命为区长助理。直到今天,因为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泥石流再次下台的孟学农,以及因为三鹿奶粉事件下台的河北省市的官员。。。。。。。引咎辞职为什么成了“战略转移”?成为了国人茶馀饭后的嘻谈笑料。
“引咎辞职”,本人认为在中国已步入了问责误区。纵观近年来真正意义上的“引咎辞职”可谓是凤毛麟角,偶尔出现的引咎辞职者多数是在保职无望的状态下做出的无奈选择;一些人甚至把“引咎辞职”作为逃避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护身符”,在风头过后又“东山再起”;不少基层单位热衷于追风赶潮,出台了十条、二十条甚至更多的“引咎辞职”细则,大玩“大变活人”;更有甚者,连小小的村官也乐此不彼,动辄便“引咎辞职”。
事实上,政府官员在重大事故发生后,迫于舆论的压力和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主动引咎辞职,在国外已是司空见惯。它彰显了现代社会对相关官员在不构成法定罪责的情况下承担更为苛刻的道义责任的严格要求,从而有效提升官员的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但是在中国确是另外一番味道。
首先,引咎辞职的执行程序存在问题。因“三鹿奶粉事件”下台的官员,石家庄市长冀纯堂虽然是辞去职务,可以说是“引咎辞职”,但处理通报却来自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而不是对其选举任命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引咎辞职”不是党纪政纪处分,事实上是一种罢免,依照宪法,这种权利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取而代之。各级政府的越权行权,客观上为官员的“复出”埋下了伏笔。
其次,引咎辞职制度实施至今,不能不承认它有某种程度的“不合理”。从动机来看,本应是官员自愿的行为开始成为组织行为;从目的来看,由于没有真正确定引咎辞职的有效时间,也就无法确定引咎辞职的实际价值——各级人大的选举结果,成为了走马观花。怪不得人称中国人大是橡皮图章。即便选举人有过重大过失。如果不是官员自觉地引咎辞职,他同样可以再次参加选举,这就意味着,再次成为官员——今天辞职、明天“复出”,是因为没有规定我明天不可以“复出”。如果规定引咎辞职者在若干年内不能在相关国家机构内任职,引咎辞职才具有现实意义。
另外,被迫的引咎辞职无法起到惩戒的作用。并没有改变官员本质的问题。正如几千年的中国官场结构,因为中国官场的结构,一直都是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任,因为每名官员的任命,全是领导提拔,正是这样的原因,导致了对下没有了责任心。。。。。。。。。。。。。一句话,“复出”的原因,不是因为引咎辞职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而是因为我们曲解了引咎辞职的本来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