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杨佳的上诉。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杨佳上诉案,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故案件的最长审限是一个半月。从9月12日起计算的话,本案应当在10月27日内审结。
今天下午,有人告诉我说,杨佳一案有可能在本星期五开庭。于是,我登陆了上海市人民法院网,从开庭公告上没有发现杨佳一案开庭的消息。为了进一步证实,我拨通了杨佳的二审辩护人翟建律师的电话。翟律师说,他没有接到开庭通知。
在电话中,我们聊起了杨佳是否有精神病问题。
翟律师认为,杨佳很可能有精神病,已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为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
我说,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应无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其鉴定也是属于无效。
翟律师说,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思路与我不同,他不想主张鉴定无效,因为鉴定人员有资质。如无效的话,无非是再走一个程序而已。他认为,从现有鉴定中是可以得出杨佳有精神病的结论。再者,这家鉴定机构的全名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前面没有“司法部”三字。
我多次登陆过这家司法鉴定机构网站,其全名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http://www.ssfjd.com/index/index.aspx,简介上称是隶属于司法部。我以为,前面是否冠名“司法部”,这并不重要。关键的是其有没有与司法部彻底脱钩。
一审时,上海市二中法院之所以认定鉴定有效,也是认为鉴定人员有资质。但我以为,鉴定报告是以鉴定机构名义作出的,如鉴定机构没有资质,仅是鉴定人有资质,这份鉴定也是无效。
翟律师是上海名律师,相信他的辩护一定会比一审的辩护更加精彩。
以往对重特大的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一般会很快开庭审理。现杨佳一案上诉近一个月了,不知何故还不开庭?
如有关心此案的上海网友,不妨抽点时间去看看上海高级法院的电子屏幕公告。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