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东县政府通告中提到的解除委托的理由,5月23日晚上已在搜狐博客:《夏霖律师的博客》中发表声明进行澄清,相信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理解“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此再次提醒:有意或无意地混淆这二者,会给邓玉娇及其家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也非常不利于公众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应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在巴东县政府发表通告后,我们留在巴东等待联系委托人张树梅,是对当事人邓玉娇的责任使然。在会见当天我们与邓玉娇有过四小时的交流,得到了她的充分信任和倾吐,并承诺尽最大努力来帮助她。因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与紧迫,且因证据所在地野三关镇距离巴东看守所有三小时以上车程,我们不得不在结束会见后第一时间呼吁保全证据,并向党政领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请求帮助。以上决断基于我们对整个事件的充分了解和把握,及我们的执业经验与职业准则作出,是他人的猜测、推断、议论所不能替代的。
我们能够体会张树梅的处境,也完全理解她在此时此境作出的决定。但我们始终认为,只有在委托人充分了解各方面情况后、自由作出的选择,才是对当事人邓玉娇最有利的。也正是基于此,我们希望与委托人当面沟通,并希望不要有人为制造的障碍阻碍我们与她自由交流。我们深知:我们对邓玉娇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还有道义上的责任。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夏楠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