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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真相的解读 邓玉娇案还有真相可言吗?
朱明勇:真相的解读——邓玉娇案还有真相可言吗?(2009-06-10 10:41:21)

真相的解读——邓玉娇案还有真相可言吗?

朱明勇

    人们都在追求真相,对于邓玉娇案件更是如此。但是也许普通的人们还不知道,我们所要追求的真相在法律上叫做“真实”。但是这个真实有两种解读,一是“客观真实”,二是“法律真实”。客观真实也即我们平常所说的“真相”。但是法律最终作出的判断往往并不是客观的“真相”,而是法律意义上的“真相”,即“法律真实”。也就是说是法官根据自己的认知能力结合现有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是真相,甚至可能是假象,但是他却是被法律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真实。但这是人们不愿意接受又不得不接受的。

    案件的审判是达到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这已成为当前诉讼法学界以至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客观真实”这个词是从大陆法系的“实质真实”演化而来的,是指在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情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主观符合客观的真实。“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也可称为主观真实或推定真实。

    从字面意义上看,真实应该是完全排除主观性的,真实性就是实实在在的客观性,不应有纯观念上的东西。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真实是可通过人的认识来达到的,实现对客观真实也一直是人类不懈的追求。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法官的判决必须建立在对客观真实的认定上并不现实。

    日刑事诉讼法学家藤重光教授就指出:“真正的绝对真实,只有在神的世界才可能存在,在人的世界里,真实毕竟不过是相对的,诉讼领域中真实当然也不例外。”

    裁判者在程序上所作认定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上的事实。这种事实应该建立在裁判者听取各方的证据,意见的前提下,当庭所作的主观判断。

    由此,我们焦急等待的邓玉娇案其实已经由于侦查、审查阶段的定性而可以预判其最终的法律结论。因为我们不可能指望法官在已经确定其有罪的证据上作出其无罪的判决。

    那么本案的真相到底还能不能查清,到今天为止是有很大的疑问的。

    之所以我们在侦查阶段呼吁释放邓玉娇,

    之所以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呼吁释放邓玉娇,

    之所以在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我们还在呼吁释放邓玉娇,

是因为我们知道,如果法官依据人们都不再信任的证据依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定比法官依据真实的证据而作出枉法裁判更为可怕!
    全世界都认为他无罪,但是法律宣布他有罪,这才是邓玉娇案件人们最不愿意看到,也无法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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