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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委员周蓬安:中国暴社会已是好歹不分

8月8日下午,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消防大队红旗路中队中队长助理、区政府沙河专职消防队代理队长马文龙追悼会举行。8月4日下午17时40分许,马文龙给队员做短跑示范时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牺牲,年仅28岁,被省消防总队追记个人二等功。(8月10日《新华网》)

 

 

  早上看到这条消息,笔者随手发了一条微博:1.中队长是多大的官?竟然还配助理,乱!2.对猝死的这位消防兵表示哀悼!但给他追记二等功是不是过于牵强了?

  没想到这条内容相当简单的微博竟也引发热议,绝大多数网友赞成我的观点,不少网友甚至认为“给队员做短跑示范时突然晕倒并致死”,暴露出该消防战士体质较弱,并由此对现有消防战士体质的担忧,并认为这样的猝死充其量也就是“因公牺牲”,扯不上“功”字。但也有极少数网友提出反对意见,认证资料为“吴海涛,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警察”的网友就认为:“战士那么年轻,牺牲了,他的父母失去了一个儿子,给个二等功安慰一下怎么了?就不能有点儿良心有点人情味?非要用你的这种质疑来博眼球哗众取宠?您的这条微博是不是太麻木太冷血了?什么险情不是消防战士冲锋在第一线?”

  很明显,这是一名不懂得“军功章”原始功能的警官。我简单地回复他:“如果给该战士追记二等功就能达到安慰其亲属的作用,那何不给他追记一等功,那样效果肯定会更好啊。”笔者希望大家再想一想,如果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继续这么“烂发”下去,最后总会“贬值”得一文不值,那时候再给死者追记特等功,其亲属也得不到丝毫安慰了。这就如央行胡乱发钞票一样,虽然你今天拿到的钱多了,可实际购买力却下降了,等到有一天需要用麻袋装钱去买米的时候,你就知道滥发钞票不好了。

  有意思的是,开有官方微博的

  (@江西消防)、(@赣州消防)均无该战士追悼会及立功的任何信息,而有些网友留言,称这些官微昨晚还有这方面的消息。

  很明显,追授该消防战士二等功的单位或已感觉到这么做的不妥之处,不好意思再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了。

  其实,中国无论是军方、警方还是地方政府,胡乱授予荣誉的现象已比比皆是。比如笔者几天前在《王宏伟获一等功,令军功章贬值》一文中,就对军队滥发军功章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唱几首歌就可以获得一等功,你让那些在战场上、救灾第一线浴血奋战的将士情何以堪?《凤凰网》知名网友“至诚大兵”给我留言:大兵战场活捉越军特工队长并据其口供再俘敌26缴枪19,也才二等功,真让我惭愧矣…

  而地方胡乱评功的事情更是数不胜数。前几天,一篇题为《吉林城管队长征地冲突中身亡官方拟申报烈士》的文章披露,8月1日,吉林市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在征地冲突中身亡。日前,当地拟为其申报烈士,还传出官方拟追授邵罡二等功及上百万补偿款的消息。

  按照文章披露的消息,这是一起已有法院裁定书的司法强拆案,按理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执法人员无疑是法警,与“城管执法”没丝毫关系。因此,死者无论是被追授二等功,还是被授予烈士,都必然会引发社会的争论。

  5月15日,云南镇雄警察在开枪击毙一访民3小时后即获表彰,表彰前竟未依法定程序,经检察机关认定其开枪是否合法,给人带来“欲盖弥彰”的嫌疑。

  安徽祁门县两个派出所警察相互“吃请”,

  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其中一名警察下楼时栽倒,经医治无效死亡。该县公安局在垫付了90万元医疗费后,还以“因公牺牲”的名义支付死者亲属130万元。

  应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八项规定”而导致的死亡案,所有参与者理应受到纪律处分,并对同桌喝酒致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官方将其定性为“因公牺牲”,换句直白点就是“因公喝酒牺牲”了,这无疑是一个大笑话。

  而更为荒唐的还有。几年前,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一交警陪领导喝酒死亡,中队竟为其申报“烈士”,后因舆论压力而没当成“烈士”。

  与这些“烂功”现象相对应的,则是“烂官”。此前经常会看到某某成为烈士后,妻子或弟弟被特招入伍,提拔为军官;某某大官、“红二代”娶了个服务员老婆,老婆很快就成为公职人员甚至成官员、军官;某某拿了冠军,很快就成了处级、厅级干部。

  而西方是怎么处理这类事情的呢?丘吉尔领导英国人民浴血奋战,在二战结束时个人威望已达到顶峰,可当战时内阁解散,重新进行大选的时候,英国选民却抛弃了丘吉尔。对此,丘吉尔引用古希腊作家普鲁塔克的话说:“对他们的伟大人物忘恩负义,是伟大民族的标志。”如果将话说得再明白一点,那就是英国选民将此前的“功”与今后的“责”分得很清,他们不希望一个德高望重的人当首相,以免其实行独裁政治。如果拿中国人在此问题上的价值观比较,差距就不是一点点的大了。

  王宏伟的一等功也好,马文龙的二等功也罢,原本都是对作战有功或平时工作突出人员的褒奖。我不知道王宏伟有什么“战功”,凭什么可以佩戴一等军功章?也不知道这位“做短跑示范时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牺牲”的消防战士“功”在何处?因此,对于马文龙这样的“因公牺牲”者,正常的做法是给予其亲属较高标准的抚恤金,而绝不该以滥发荣誉的方式来抚恤“因公牺牲”战士的亲属。

  如果再加上吉林城管“烈士”,安徽警察“因公牺牲”等等,这些“烂功”、“烂官”现象频现,就暴露出这个社会已经“好歹不分”了。

责任编辑: zhongkang  来源:周蓬安撰文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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