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前些年我经常看到有人赞美君宪制度对英国国王的管束,说“议会哪怕通过了砍女王脑袋的法案,英国女王也得签字同意”。
其实这种想象是幼稚的。你稍微动脑想想,如果英国国王(女王)真的生活在议会说要她的命就要她命的恐惧中,国王难道不会拼却自己所剩的最后那点权力,跟议会拼个不死不休么?
国王真要来个“等死,死国可乎”怎么办?泥人尚有三分土性,尹锡悦被逼的走投无路时还知道宣布个戒严,垂死挣扎一下呢。对吧?
真相是,英国国王可能确实不得不在砍自己脑袋的法案上签字,但紧接着,他就会宣布动用特赦权,特赦他自己,以此合法的逃过法律的制裁。
王在法律下,但同时,王也有法律赐给的“丹书铁券”,让他可以放心交权。是这种巧妙设计,才让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逃脱了法国大革命式血雨腥风的政治报复和无休无止的党派恶斗,走向了温和、妥协和成熟。
美承英制,从建国之初开始,美国总统其实也是有与英国国王相似(甚至更大)的特赦权。而且越是到了国家撕裂、政治动荡的时期,总统就会越发频繁的动用特赦的权力,用以弥合这个国家的政治撕裂。
比如在19世纪中叶,连续两任美国总统菲尔莫尔和皮尔斯先后赦免过因试图解救黑奴而被判刑的废奴主义者。再比如越战结束后,卡特总统曾在1977年一次性赦免了超过20万名越战期间的逃兵役者。南北战争和越战,都是最典型的美国政治动荡期。
卡特用一张20万人的赦免令,医治了美国的越战伤痕。
那么美国总统有没有权力特赦自己或自己的直系亲属呢?理论上是有的。比如林肯就曾赦免嫁给南方军将领的小姨子;克林顿恶意曾赦免同母异父的弟弟小罗杰·克林顿。
但是在拜登和川普之前,大部分美国总统不会过于直白的赦免自己和自己的直系亲属。
因为这么搞实在是太不体面了。与之相比,有一种简单而且体面的多的办法,可以达成同样的效果。
那就是与候任总统达成政治交易,让后者在上台后宣布特赦自己或家人。这样既保住了自己的名声,还拿到了特赦,岂不美哉?
在美国历史上,最典型的此类特赦,就是1974年尼克松宣布辞职后,接任的福特总统立刻宣布特赦了尼克松,让他不用为“水门事件”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这个特赦在当时是相当失分的,近六成美国人反对这次赦免,间接导致了福特后来败给卡特。
但很多人忽略的是,如果没有这次事先显然达成交易的赦免,尼克松可能是没有办法安心辞职的,弄不好真要“坐在刺刀丛中”继续干总统以保身家性命。而美国政坛之后多年也会围绕水门事件爆发激烈的两党恶斗,那美国政府接下来也不用干别的了,就围绕怎么惩治尼克松打罗圈架就行,之后会不会再有里根繁荣以及随之而来的冷战胜利,可就难说了。
所以前任和继任之间达成政治交易,后者特赦前者本人或其“软肋”这件事,虽然听上去不那么光彩,但却是美国那套体制下必须打的一个补丁,一个维护这套政治逻辑运转必须沿用的潜规则。
拜登的确“坏了规矩”
明了了这一点你再看拜登特赦自己儿子这事,就会发现这个事确实是“坏规矩”的。它坏规矩的点不在于特赦本身——美国总统有这项权力。而是拜登非要自己而不是让川普来完成特赦他儿子的这个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