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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兆达:公然放生歧视工会雇主律政司欠打工仔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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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透视】公然放生歧视工会雇主律政司欠打工仔一个交代(粤语组制图/RFA)

日前,被《华尔街日报》解雇的香港记协主席郑嘉如,以私人检控方式提告,指控资方抵触《雇佣条例》有关“防止歧视职工会”的条款。案件涉及雇主违反刑事罪行,劳工处实有责任执法,为何竟要受害人自掏腰包聘请律师与前雇主对簿公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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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情透露得知,原来去年12月律政司已对劳工处作出指示:建议不作检控。律政司所作判断令人费解,如果纯粹基于法律考虑,此案人证物证犯案动机俱在,为何竟然得出一个“不作检控”的荒谬结论呢?至今未见律政司及劳工处向公众作出交代。不过,在今天“由治及兴”的香港,特区政府处理法庭案件渗入政治因素,已非新闻。试想想,郑嘉如出任记协主席是为了捍卫危在旦夕的新闻自由,《华尔街日报》管理层企图禁止郑参与工会,也是因为香港已成“新闻自由不被确立的地方”。一旦法庭开审此案,届时控辩双方和证人的供词,必然会令一直声称非法《国安法》下新闻自由完好无缺的特区政府,再一次在国际社会丑态毕露。

资方歧视动机昭然若揭

的确,控告歧视工会的案件一向很难提告,香港有史以来只有两宗案例成功入罪,首要原因是难以证明雇主的解雇动机。无良雇主要去除工会份子这口“眼中钉”,自然会生安白造一些借口,例如工作表现欠佳或业务需要等,而不会将针对工会宣之于口。但此案有所不同,因为郑透露的案情清楚反映,她的主管曾经要求她放弃参选工会职务,指她不应在“香港这样的地方”推动新闻自由,更明言记协职位与《华尔街日报》记者职位无法共存。结果郑在当选后不足一个月,便遭资方解雇。她曾说有证据在手,相信这些对话已被录音或清楚纪录。这些对话令人有合理怀疑,管理层因阻碍郑参选工会不遂,继而下毒手解雇,事件发生的时序亦与此说吻合。相反,资方所提出的“业务重组”,早于数月前已发生,忽然旧事重提,令人质疑只为掩饰解雇决定。

公司政策不能凌驾法律保障

退一步来说,如果《华尔街日报》辩称,公司不容许员工在一些指定的地方(例如香港或其他实施威权主义体制的地方)推动新闻自由,这已是“公司政策”一部分,解雇郑是因为她违反了公司的政策,这说法又是否成立呢?2005年英航歧视工会一案,已为我们提供了答案。当年事主正是47人案被告之一、前英航香港工会主席吴敏儿,她因处理劳资纠纷接受传媒访问,被公司指责违反不许披露公司资料的员工守则,所以被公司处分。法庭认定吴作为工会主席,接受传媒访问属履行工会职务,纵然有公司守则,亦不可凌驾于法律给予员工参与工会的保障。同理,郑嘉如推动新闻自由,是履行作为工会主席的职责,也理应受到保护,即使《华尔街日报》真有如此荒谬政策,因与法律有所抵触,亦会被视作无效。

律政司建议不检控背后的政治考量

由以上可见,《华尔街日报》解雇郑嘉如的决定,有极大嫌疑已经抵触“防止歧视职工会”的规定,最少表面证据相当充份,实在看不到律政司有何理由“不作检控”。不过,如果指责政府偏帮《华尔街日报》,故意放生,又恐怕不是事实。虽知《华尔街日报》因屡次踩中《国安法》红线,已被港府多番发信警告,哪有对其袒护偏帮之理?究其原因,之所以发生今次事件,源于香港政府近年肆意检控新闻从业员、迫令新闻机构关闭,已引起国际媒体恐慌,不得不调整在港人员工作的政策;律政司心知肚明,假如检控《华尔街日报》违法歧视工会,必会自暴其短,令更多背后涉及的内情公诸于世。

建制媒体经常抹黑记协,批评他们将新闻自由“政治化”,更视他们为外国势力“马前卒”。如今面对“外国势力”压迫香港打工仔,郑嘉如及记协一方毫不妥协,一直据理力争;反观政府一方劳工处软弱无力,律政司则欲盖弥彰。到底那一方才是事事以政治挂帅,不惜牺牲大众市民福祉,事实不是相当明显吗?

-蒙兆达(香港劳权监察总干事)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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