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新规定图:翻摄自该组织的X
总部设于伦敦的“国际海事组织”(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11日于第83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83)上批准世界上第一个将整个产业强制排放限制和温室气体定价结合起来的框架。2027年生效后,将对总吨位超过5,000吨的大型远洋船舶强制执行。
根据这个框架,船舶须遵守全球燃料标准:船舶必须随着时间的推移降低其年度“温室气体燃料强度”(greenhouse gas fuel intensity,GFI),即每单位能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量超过 GFI门槛的船舶必须购买补救装置来平衡其排放量不足,而使用零或近零温室气体技术的船舶将有资格获得经济奖励。
温室气体燃料强度目标的遵守将分为两个层次:基本目标和直接遵守目标,船舶将有资格获得“剩余单位”(surplus units)。排放量超过规定门槛的船舶可以透过以下方式平衡其排放缺口:从其他船只转移剩余单位;使用他们已经存入的剩余单位;使用透过向国际海事组织净零基金捐款而获得的补救单位(remedial units)。
国际海事组织将设立净零基金,收取碳排费用。这些收入将分配给:奖励低排放船舶;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创新、研究、基础设施和公正转型措施;资助培训、技术转移和能力建设,以支持国际海事组织的温室气体战略;和减轻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等脆弱国家的负面影响。
然而国际海事组织的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全体会员国的认同。美国,沙特阿拉伯、俄罗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其他几个石油国家均表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