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外地出差,与一群刑事法官下去调研。山路漫漫,大家说笑话解闷。一位老法官说,他1975年刚到法院工作时,国家根本没有刑法,一本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办案参考。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定罪量刑,尤其对罪名的认定,随意性很大。为了争取政治正确,那时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反革命三字,杀...
为了争取政治正确,那时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反革命”三字,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强奸就是反革命强奸罪。有一次,某村发生奸尸案,搁现在,当然定侮辱尸体罪,可是那时这就属于疑难案件,法官们讨论了半天,始终没有结论。最后承办人突发奇想,拟定了罪名,曰反革命不讲卫生罪。大家哄笑。 还有个人打赌,却吃到的是陈年旧屎,有毒,当时就不行了,送到医院,人已经死了。出了人命,单位当然不答应,把吃屎没事的那位扭到公安机关。怎么定罪呢?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贪婪罪?都不妥,最后定为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判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