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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五警察也遭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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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宁夏固原市有五位警察的家属给我发来一封邮件。邮件中附一份投诉材料,标题是《百姓有难找警察,警察被冤谁来管?》。

他们在材料中提到,一个飞车抢夺的犯罪嫌疑人邵某,在看守所关押五天后因发病,被送到医院抢救而死亡。自治区检察院作了法医学检验,没有发现尸体有外伤,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则认为是疾病死亡。因邵某家属不服,又到西安、上海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上海这家鉴定机构,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该研究所做的鉴定结论,认为死者是遭到钝器外伤而死。当地检察院以此鉴定结论为依据予以立案,五名警察被法院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13年、8年、3年(缓刑)、2年(缓刑)。

他们提到的问题中,有两点引起了我的注意。一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警察也遭“刑讯逼供”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在谈杨佳精神病鉴定程序违法问题的文章中质疑过,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是无鉴定主体资格,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决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就该家研究所做的鉴定是否有效问题,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

需要提醒五位家属的是,除了上述法律和最高法院的批复依据,还有一个依据是,1998年1月19日由六部委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在此,我不想多谈这个司法鉴定的问题,我感兴趣的是警察也遭刑讯逼供问题。

五名警察被抓被追究刑事责任,按家属们的说法,是“检察院公诉材料不真实,办案人员置审讯程序而不顾,违法办案,私设公堂,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家属们所说是否属实,我无法下结论,但并不妨碍谈论警察也遭刑讯逼供问题。

警察涉嫌犯罪时,也会被同行们刑讯逼供,这不是新鲜事了。我曾经在去年写过一篇文章,谈过这方面的问题。

最典型的案件有,杜培武、李久明被警察刑讯逼供制造的杀人冤案。

杜培武原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察,妻子王晓湘也是一名警察。1998年4月20日,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死在一辆微型车上。于是,公安就怀疑到了杜培武头上。为了破案立功,昆明市公安局警察秦伯联、宁兴华“铁面无私”,毫不顾及杜培武曾是公安战线一员,是自己的同事,就动用刑讯逼供手段,采用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或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拴在脚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还被罚跪,“背铐”用电警棍电击,直至杜培武“承认杀人犯罪事实 ”, “指认作案现场”。

李久明原是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二级警督,因与一女民警的妹妹有暧昧关系,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故意杀害女民警的嫌疑人,其被唐山公安抓获后,由于不招供而遭到刑讯逼供。李久明在《控告书》详细记载了同行是如何逼供自己:“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 “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李久明虽然是一名警察,但也终于招架不住同行的刑讯逼供,只能屈打成招。

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和李久明,万万没有想到同行们会那样无视法律,对自己搞刑讯逼供。当无法忍受残酷的刑讯而招供后,就把希望寄托于检察院的监督,寄托于法院的公正判决。但是,检察院、法院也让他们失望了。如果不是真凶落网,他们的冤案不仅无法昭雪,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也不至于被曝光。

这两起警察逼供警察的冤案,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了很大影响。

刑讯逼供毒瘤在司法机关体内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如果不改革司法体制,不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如果执法者在执法时也不依法,那么执法者涉嫌犯罪时,同样难以逃脱“自家人”的刑讯逼供。

从这个方面来看,发生警察逼供警察,检察官逼供警察和法官,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五名警察,是不是遭到检察官的刑讯逼供,会不会是一起冤假错案,经过家属的申诉,也许会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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