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才坤,捕前系派出所警察。2012年7月,在审理一宗谎报案情时,认为被害人班某陆气焰嚣张,侮辱谩骂警察,并向公安机关“叫板”,且此人全身多处刺有纹身,有犯罪前科,有潜在社会危害性,就产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件将班某陆开枪击毙的想法。
李才坤在街边找到为做假证揽生意的黄某某,要求黄某某配合其报假案抓人。黄某某报警称其金戒指被抢。李才坤开枪射杀班某陆后,将事先准备好的金戒指放在班某陆的左前裤袋里,又将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放在班某陆的手中。
法院认为,李才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李才坤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故可对李才坤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