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影后章子怡前年被香港《苹果日报》报导「捲入薄熙来案章子怡『卖肉』受查禁出国」(阿波罗网编者注:引用博讯说法),之后香港《一週刊》刊出相关标题,指她收薄7亿元港币(约27亿元台币),遭她一状告上法院,香港高等法院昨宣判,香港《苹果》与香港《一週刊》须赔她39万元港币(约151万元台币)的诉讼费。
影后胜诉
章子怡称香港《苹果》于2012年5月刊登她「卖肉」,隔2天,香港《一週刊》又指她收27亿元台币卖肉金,认为2篇都是诽谤她的文章,愤而提告,控告包括2份刊物总编辑等4人诽谤。
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1月29日裁定,指报导内容已属诽谤,被告方未提出合理抗辩书,判定章子怡「要求剔除被告(香港《苹果日报》)抗辩书」提案胜诉,当时准被告于聆讯21日内提交新的抗辩书,否则直接裁定章子怡胜诉。香港高等法院昨宣判剔除香港《苹果》和香港《一週刊》的抗辩书,确认章子怡胜诉,并令两媒体需向章子怡支付约151万元台币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