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委根据毛泽东“大杀几批反革命”的一再督促、指示,向中央报告说:“上海决心在已经逮捕了1068人、处死100多人的基础上,再放手逮捕10000人,杀3000人,关4000人,管(制)3000人。”毛泽东对上海市委纠正在捕、杀人问题上谨小慎微的态度,准备大捕、大杀的计划,给予充分肯定。他立即致电上海市委:“如果你们能逮捕万余,杀掉三千,将对各地城市的镇反工作发生很大的推动作用。你们注意在逮捕后迅速审讯,大约在半个月内就应该杀掉第一批,然后每隔若干天判处一批。”于是,上海市委在4月27日一天逮捕8359人,仅隔3天,4月30日一天就处决285人,5月9日再处决28人。“决议”发布后,由于惯性作用,上海大规模捕人、杀人没有能立即停止下来,6月15日一天又处决了284人,以后每隔几天就枪毙一批人,少则几十名,多则一百四五十名。
由于毛泽东的督促、鼓动,捕、杀人出现失控状况,有的地方要求突破中央提出的捕人、杀人控制指标,尤其是杀人指标。贵州省委提出杀人数应达到总人口千分之三才能解决问题。西南、华南也要求突破指标。到1951年5月初,广东、广西两省已经逮捕188679人,处决了57032人,其中广东4月1个月即处决10488人。到四月底,华东地区共逮捕了358000余人,处决了108400余人,占人口总数千分之零点七八;中南地区到五月上旬,杀人超过20万,接近人口总数千分之一点五。
这种捕、杀无序的情况,引起一些地方党委的注意。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前夕,中共山东分局即下发通知,规定,“山东无论在农村,无论在城市,镇反杀的比例数,均应低于千分之一为妥”。(因为山东已经进行了土地改革,在土改中已经杀了不少地主、恶霸,加起来早已超过千分之一的指标——笔者)湖南省委书记黄克诚3月23日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报告说:“目前已个别发生逮捕范围扩大,处理方式简单的情况——且现已开始牵涉内部(地下党、企业、政府、机关),与隐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更需要精细”,“我们拟即收缩——捕杀范围加以限制,更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斗争。”他是最早提出镇反收缩、限制捕杀范围的省委领导。但是毛泽东没有理睬。接着,中南局在四月中旬命令湖南、河南、江西、湖北四省停止大捕、大杀,并把处决人犯批准权收归省委。但是,收效甚微。命令下达后,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从四月下旬到五月中旬,中南局这四个省又处死了5万多人,且大多数没有经过省委批准。由此看来,解铃还需系铃人。要纠正大捕、大杀的无序状况,还得毛泽东亲自出马,发指示纠正才能见效。
毛泽东对杀人越来越多而且已经失控的状况开始感到担忧。4月20日,他致电各中央局书记,要求控制杀人比例:“虽然2月中央会议决定先规定杀人数以人口千分之零点五为准,但是现在西南已达到千分之一,中南和华东的某些省亦达到千分之一,个别地方已超过。一般地看来,华东、中南、西南三大区似乎均须超过千分之一的比例,才能解决问题。但是,超过太多似乎不妥。柳州专区要杀千分之五,显然是错误的。贵州省委要求杀千分之三,我也感觉多了。我有这样一种想法,即可以超过千分之一,但不要超过的太多,不要规定一般以千分之二为标准。而(应)将许多犯人列为无期徒刑,离开本县,由国家分批集中,从事筑路、修河、垦荒、造屋等生产事业。例如西南区准备再杀的六万人,杀掉三万左右以平民愤,而将其余的三万人左右分批集中生产”,“如果以人口千分之(零)点五计算,西南、中南、华东三区就有15万人以上,是一批很大的生产力”(就是说,如果这三区按原来计划杀人比例控制在千分之零点五,就可以少杀15万人以上,而实际上都超过千分之一,如果达到千分之一点五,则多杀30万人——笔者),“贵州省委要求再杀二万二千至二万五千,我们可以允许他们再杀一万多一点,留下一万多不杀,已经超过千分之二的比例,已是按照贵州这样的特殊情况办事,已经算得准和狠了”(以特殊情况为由,允许贵州突破千分之二的比例指标,那么就意味着其他地方突破指标多杀也没有关系,纠正错误不坚决——笔者)。接着,他电告华南分局领导人:“根据华南已杀五万七千多,现押犯人尚有十六万多的情况,华南两省一市(广东、广西和广州市——笔者)和豫、鄂、湘、赣一样,从六月一日起,停止捕人四个月,集中力量清理积案,总结经验,教育干部”。由于允许贵州突破指标,他的这一指示,华南两省一市也不会坚决执行。
毛泽东这时感到光有他的批示、电报还不足以制止这一股强劲的捕人、杀人风,必须立即开会,把地方“诸侯”找来,当面亲自布置刹车,否则将会有更多的人头落地。
“决议”一出台,中央立即转发,电告各地,大规模的捕人、杀人风,才得到初步遏制。但是,由于惯性作用,会后有些地方仍然捕、杀了一些不应该捕、杀的人。如华东地区1951年5月统计共拘捕人犯358000名,杀了100840名;到了1951年10月份统计数字是:捕了468385名,杀了139435名,这就意味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后几个月里又逮捕了110000人,处决了40000人,所谓停止捕人、杀人四个月,打了一个大折扣。但是,随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逐步贯彻,各地捕、杀人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全国实际捕、杀人数字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第二、第三阶段两年时间里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总数只有1951年初那几个月捕人、杀人数字的四分之一左右,显然,“决议”起到的作用是肯定无疑的。
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已经过去60年,有很多经验教训可以总结。经过多年的战争,人民需要休养生息。新政权建立后,当政者应该采取宽容的政策,尽量弥合社会裂痕,赢得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除非是非杀不可的人,不要轻易杀掉。日本侵华战争中遗留下来的1107名战犯,他们每个人给中国人民造成的灾难都是前所未有的,可他们在战犯管理所,受到良好待遇,几年后就被特赦回国,而国内那些普通反革命,如果没有血债,没有严重现行破坏活动,为什么就不能给他们一条活路,非要杀掉呢?!如贵州省在国民党统治时期81个县的县长,在人民解放军解放贵州时,有的起义、有的投诚,有的被捕后释放,个别的还给他们安排了工作,大多数人已经做了处理。可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一片喊杀声中,被全部杀掉。难道他们的罪行比日本战犯罪行还大?对判处死刑的人,为什么要那么草率?安徽省桐城县拟将16名反革命处死,报安庆地委审批,地委审查全部否决,退回来。县公安局看到地委回文,以为同意,竟没有拆开看批文内容,将16人拉到刑场枪决。这16人中有5个伪保长,4个三青团区分部委员,3个宪兵,2个一贯道坛主,6个地主。16个人没有一个人有血债、没有强奸妇女的行为。事后检查,有11个人连逮捕条件都不够,必须立即释放。阜阳专区在枪毙几个恶霸地主时,把同他们睡过觉的几个“破鞋”也给枪毙了,其罪行是“不争气,给劳动人民丢了脸”。还有那些被错杀的无辜的人,如很多从事地下工作的人,提着脑袋干革命,躲过国民党特务无数次追杀幸存下来,却被自己人给杀了,更是让人匪夷所思。
由于没有认真总结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经验教训,在以后开展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一再重复这些错误,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过后,接着是内部肃反,农业合作化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反右派斗争,大跃进运动,“四清”运动,在这些政治运动中,公安部门根据中央要求,都要布置对敌斗争的内容,把镇压反革命作为推动这些政治运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所以1976年前,我国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一直没有真正停止过,直到文化大革命中出台“公安六条”、清理阶级队伍、一打三反、专案审查等,还在继续镇压反革命,同样,都不按任何法律程序办事,完全是无法无天,使中国人民一次又一次受到极大的摧残与伤害。
(作者为安徽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