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生活,从来不讲究“和谐”,“宜居”与否,在于一座城市是否能提供每个人各方面公平的条件和机会去保障自己的权益。犯法该罚,问题在于你是否有不受公权力或任何人不当处罚和剥夺权益的法定保护武器。不可否认,绝大多数人为了省麻烦,在尚可支应惩罚下会选择自认倒楣,但“和谐”的指令从来不是来自政府,不是来自公权力,不是来自权势的一方。
法院驳回理由包括:这句格言的使用,早已“透过反复背诵失去了任何显著的宗教内容”;以及,美国“制度是以上帝存在为前提”,唯政府对上帝的认可,不等于一个国家教会的成立;此外,“God”一词,实可有更广义的解释,并不代表任何单一宗教,祂可以指为基督教的神,也可指为美国原住民的本土民间神灵。法院的说明,终究得到了广泛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