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少奇|“南海仲裁案”之后:中国面临的双重挑战 * 阿波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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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少奇|“南海仲裁案”之后:中国面临的双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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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十六年后,2018年中囯政府提出争取三年达成“南海行为准则”的愿景。然而,五年过后,国际社会仍然没有看到这一愿望“修成正果”。与此对应,“仲裁案”(菲律宾Vs.中国2013-2016)八年之后,南海局势并未好转,中菲在南海的对峙已常态,冲突朝向失控方向发展。中国作为南中国海最重要的当事大国,除习惯采用的政治-外交方式外,是否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南海危机的解决有深入考察?

1.“仲裁案”中两个关键实体性事项的难题

“仲裁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南中国海周边国家的共同关切。

中方对“仲裁案”中关于“九段线”和“历史性权利”两个实体性事项的裁决予以全面批驳:“仲裁庭错误处理《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并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中国国际法学会,2017:188)仲裁庭认定“历史性权利不能超出《公约》规定,或者已为《公约》所取代的观点是错误的。”仲裁庭“脱离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错误处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同前,2017:185)中方一直强调在《公约》生效很久之前中国就已经在南海存在并行使的“历史性权利”。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争议》白皮书的引言中,中国政府申明“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务院新闻办,2016年7月13日)“……早在1948年,中国政府就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了南海断续线,确认了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相关海洋权益。”(杨洁篪,2016年7月14日)

“历史性权利”是中国对南海(“九段线”范围内)权利声索的来源和基础。“九段线”的法律地位(是主权性质?还是其他性质?)则是南海争议的核心。因此,在解析中国在南中国海的历史性权利之前,有必要对“九段线”的来历、初衷和法律地位做一简要分析。

1.1九段线”:初衷和法律地位

南中国海“九段线”(台湾方面通常使用“U形线”的表述,)最初出现于1914年,那时只包括东沙群岛和西沙群岛(韩振华,1988:355)。后经二十世纪30年代三次变化(1933,1935和1936年),至1947年12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正式确认“U形线”,对南海诸岛屿重新命名,并并将其划入海南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辖范围。(邹克渊,刘昕畅,2017:97)但是,从1947年正式公布至2009年之前,中方(包括海峡两岸政府)对于“九段线”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台湾政府在1993年南海政策纲要中称之为“历史性水域”-但其中仍有许多争议和矛盾之处)。中国学者对此评论说“尽管该线问世之初未被明示含义和性质,但从1948年断续线产生到2009年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并未表示疑义或异议。”(贾宇,2015:194)应该承认,持续60多年中各方的这种不清楚、“未表示疑义或异议”与中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相关。“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在南海 U型线中历史性权利不甚了解甚至有重大误解,这与中国政府历来未明确‘U形线’的法律地位有关。”(邹克渊,刘昕畅,2017:92)

 

贾宇在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系统研究中注意到“九段线(断续线)的这种法律地位不明的状态:

“‘1958年领海声明’未就南海断续线作出规定。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中包括了领土组成条款与南海诸岛。该法将南海断续线内的四组群岛包括在内,但(仍)未就断续线本身作出任何规定。”(贾宇,2015:195,196)及至在1998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依然没有言及南海断续线,……”(同前,2015:196)

南海的这种模糊-混沌的法律地位一直持续到2009年,“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外交照会,抗议越南以及越南、马来西亚共同提交的外大陆架申请,并在文件中附上了有“U形线”的南海地图。这是中国第一次正式向联合国提交采用形线维护其南海主张的外交文件。”(邹克渊,刘昕畅,2017:99)顿时,“这条线及线内海域的法律性质成为令人瞩目的焦点。”(贾宇,2015:194)当然,笔者认为这种“初衷不明”模糊状态并非意味着中国当时的(民国)政府的作为是无的放矢。追溯历史背景,在1945年的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大陆架声明后,中国政府面临接收二次大战后在南海的日占岛屿等使命。是故,初衷可能(笔者至今未检索到任何这方面有说服力的文献,故只能主观猜测)是要控制南海岛屿与其中的资源。但先后因疲于战争(1946-1949年中国国共内战)、朝鲜战争(1950-53年)以及此后大陆从50年代至70年代20多年一系列政治运动等原因,国共(两党)政府此后均无暇、无力、更无心关注此事,从此搁置,没有后文。这也可能是当时采用11段虚线画图,而不用实线的原因。须知,按照公认的国际惯例,国与国的疆界都以实线标明(虚线往往表明有争议或是未定国界/疆域-如:朝韩“三八线”、巴以之间边界线等)。

总之,中国创设该线的初衷至今没有被正式澄清,“九段线”的法律地位长期不明,这为围绕“九段线”产生的南中国海争端留下了长期隐患。

面对来自国际社会持续不断的疑问,应国际与国内政治之需,2013年菲律宾提起仲裁后,中国学界相应大力加强了对“九段线”和与其相关的“历史性权利”的研究,南海争端中的这一焦点得以开始从长期的“战略模糊”变为逐渐清晰。

“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一文对“九段线”的法理属性曾做出认定:“考察南海断续线的产生、发展的历史之后,依然难以从正面得出确切的关于南海断续线法律性质的结论。(故此)笔者尝试反列名单,采用排除法以图趋近答案。”(贾宇,2015:198)该学者依次排除了以下四种对“九段线”的(法律)界定:1)国界或海疆、2)岛屿归属;3)历史性水域4)领海基线、领海外部界限和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第四种观点更多人认为是历史性权利(线)。此外,中国南海研究院的吴士存院长还提出了“‘U形线’是基于‘主权+海洋法公约+历史性权利’的观点。”“根据这一理论,中国在‘U形线’内享有主权,以及《公约》项下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此外,中国在‘U形线’内还享有历史性权利,例如,渔业权、航行权、资源开发优先权。”)(邹克渊,刘昕畅,2017:98)

中国政府迄今为止仍未对“九段线”的法律性质做出正式、明确的宣示,只是在颁布的涉海法规、发布的行政文件中反复强调“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在强化主权立场的同时,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逐步重视对南中国海的“历史性权利”的研究。迄今为止,中国学界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南海九段线是一条历史性的权利线,兼具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权利的双重性质。”(高之国,贾兵兵,2014:内容简介)

“九段线”在历经60余年演变后,已经成为历来属于中国的南海诸岛主权的宣示,并包括对在这些岛屿及其周围海域中从事渔业、航行以及包括资源勘探开发等其他活动的历史性权利。九段线还可能具有作为未来海洋划界界限的剩余功能。……结论:“九段线”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是主权和管辖权。(同前,2014:20)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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