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构成要素中的每一要素必须单独予以确定。这就要求评估每一要素的证据。……
结论8惯例必须具备一般性
有关惯例必须具备一般性,即必须足够普及和有代表性,还必须是一贯的。
只要惯例具备一般性,就不要求特定存续时间。
论9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的要求
关于一般惯例须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的要求作
为习惯国际法的构成要素,意味着有关惯例的采用必须带有一种法律权利或义务感。
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的一般惯例不同于单纯的常例或习惯。
结论10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的证据形式[1]
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的证据可有多种形式。
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的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国家名义发表的公开声明;官方出版物;政府的法律意见;外交信函;国内法院的判决;条约规定;与国际组织通过的或在政府间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有关的行为。
在有关国家有能力做出反应并且有关情况也要求做出某种反应的情况下,对一种惯例经过一定时间而没有做出反应,可用作已接受其为法律(法律确信)的证据。
(联合国,2016:A/71/10:73-75)
上述“习惯国际法的识别”中的各个结论对中国在争端中强调依据习惯法产生相关权利的主张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鉴于围绕这一焦点中方与裁判庭之间有重大分歧,因而这份报告中的结论及其详细评注对判定孰是孰非意义非凡。中国应当以此为原则依据重新审视以往针对南中国海提出的以国际习惯法(包括历史性权利/主权/所有权等)在内的所有权益主张。对照这份清单认真回溯、核查,由此便可以基本确认自己提出的主张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程度如何。在此过程中,同时要注意区分一些基本(却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关键概念: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等
和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李伟芳,2005:55)他们的法律定位不同,往往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此外,在国际习惯法的识别过程中,法律确念的意义对认定中国的主张十分重要,这是中国特别应加强论证的薄弱环节。
第二,如何平衡处理援引国际习惯法与适用国际条约法(主要是《公约》)之间的“冲突”关系
中国强调以国际习惯法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却忽视了(抑或时忘记了?)自身作为安理会五常之一所承担的《公约》当事国在条约之下的义务,因此是否应检讨有片面强调某一方面之嫌?中国部分主流学者至今没有厘清其强调的“历史性权利”-一种仍未达致成熟、稳定,尚未被国际公认的国际习惯(抑或是国际惯例?)与其已经承诺的《公约》下义务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其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第123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74条(专属经济区)和第83条(大陆架)200海里划界规定之间的张力。除此之外,中国还要面对如何以惯例法的理论来论证、支持中国以后更多、更大的海洋权益(如,主权权利),赢得国际社会(而不是主要只对国内权威和民众)承认的挑战。中国明智的选择或许是在强调从习惯国际法(可能)产生权利的同时,重视《公约》明确赋予的现实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就南中国海的实际情形而言,尽管《公约》的规定仍有各种不足,但与习惯法相比,作为举世公认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其作用与价值仍然不容低估。当然,这并非指《公约》不可被质疑、甚至挑战,而是强调任何此类作为必须深思熟虑、严格论证,清楚预见到这样做的后果与影响。从以上对“仲裁案”相关部分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中国在处理援引国际习惯法与适用以《公约》为主的国际条约法关系方面明显失当,不利于争端朝向解决的方向发展。
第三,如何正确处理(中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检视中国应对“仲裁案”表达的观点使观察者有理由相信中国在处理该争端上所采用的是国内法与国际法二元论的立场和方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互不相干。即,通俗讲:“你说你的;我说/做我的”。倘若中国是持一元论的观点,那理当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无论怎样二者都应保持一致。而中国的做法似乎在理论上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至少在国内立法上是要与相关国际法的规定一致),实践中却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给人一种似是而非、莫衷一是割裂的印象。对此需要引起注意: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14条宣称:“各国有责任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法高于各国主权之原则,处理其与他国之关系。”(R. P. Anand,1986,II:37)“约定必须遵守”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从司法实践看,中国既然在批准、加入《公约》时已经严格审查了其与国内法相关规定的关系,理所当然的,在适用国内法的过程中就不能、也不应与自己承诺的条约义务相抵触,从理论到实践保持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一贯性而不是割裂或相反。
中国的特色政治体制决定了中方目前在处理国际、国内纠纷中仍然沿用以党的政策替代法律的“家常习惯做法”,以国内的思维方式来解释、适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影响、甚至左右了对争端的分析和认识,导致与国际社会公认的看法不仅不合,甚至有时截然相反,给解决争端带来了更多的困难。
总之,在南中国海中国主张的“九段线”内约2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涵盖了《公约》规定的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航道、空域等各种不同法律制度;涉及领土-岛礁归属、海域划界、各种资源(渔业等生物、油气、矿物等)开发、利用、航行与飞越、海洋科研、海洋环保、公务与民事使用、军事与和平利用等众多领域各种活动的调整和管理。在如此浩瀚又复杂的海域中,任何一个南中国海争端当事国如果忽视《公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可能招致不同程度的国家责任。对中国而言,还需清醒的意识到:作为历史悠久的传统大陆国家,中国在处理国际海洋争端过程中需要经历从观念到机制的根本改变,包括从人治到法治、由大陆意识向海洋意识;从“九龙治海”、各自为政到整合强化管控海上危机的系统改进。中国一直在强调“历史性权利”,但同样不可忘记的是在追溯、主张这一权利的同时,留心反思中国在国家发展、经略、管理海洋事务中的“历史性的教训”。借助“历史性的反思”,将有助于中国从历史上的“大陆人格”蜕变成现代的“海洋人格”,从而有清晰的意识和整合能力来管理包括争端在内的各种复杂的国际国内海洋事务。
3.小结:中国面对的考验与可能的择决
南中国海争端不仅兼有政治与法律的复合性质,在两者背后更有当事国经济文化以及国家政治体制特质等多重复杂因素。由于南中国海所处的地理位置使其在目前突出表现为地缘政治与军事上的敏感与重要性,但争端久拖不决的根本原因则是相关国家的政治体制及其决策、运行机制。一方面,国际社会不应轻视争端解决的艰巨与复杂性。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相信:争端或迟或早总要得到解决。对现阶段而言首要的是争端主要当事国的判断、决断与行动。毋庸置疑,在历史重大变迁之际,中国正面临着严峻考验。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一带一路”一道,作为中共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十九大报告”,2017:10)中的一个核心命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汎关注。然而,以严肃、务实的态度看,中国若要真正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伟愿景仍需要经过一系列处理国际国内事务危机事件的测试与考验。诸如:如何平息海峡两岸的阋墙之衅?能否妥善解决南中国海争端?这些只是涉及国际关系与国内政治的两个典型实例。只有妥善处理好诸如此类的国际政治中的治理难题,中国才有可能逐渐赢得国际社会的信任和拥戴。而在上述危机治理过程中,南中国海争端(以及台海危机)与中国发展大战略的实施之间的必然联系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正如一位中国学者在一项(“一带一路”框架下)“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对南海争端解决的影响的研究中所指出的‘“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将对南中国海争端的解决产生积极影响,而争端则是“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最大挑战’。(杨泽伟,2016:31,35-36)。试想,南中国海争端不解决,“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台海两岸案剑拔弩张的对峙不从根本上消除,何来和谐并存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必须在国际利益与国家利益、整体长远战略与近期局部策略之间的做出轻重、得失的艰难择决。何去何从?
事实上,中国在南中国海争端中仍然可以有积极的作为。目前首要的是做对的事情-做出正确的择决。国际社会几十年来为解决南中国海争端已经投入了难以胜数的人力和财力,积累了许多很有价值、具有可操作性的成果。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争端当事国有义务在《公约》第九部分规定的基础上,以此为决策基本框架,进而做出新的解决争端的努力。该部分第123条规定了“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的国际义务,涉及生物资源、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这是突破冲突困境、朝向南中国海合作开发的直接法律依据。与此相关的还有《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规定以及与《公约》第九部分相对应还有“21世纪议程”第二部分第17章“保护大洋和各种海洋,包括封闭和半封闭海以及沿海区,并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其生物资源…”。这是联合国为世界各国提供的明确的行动政策指南。
就目前南海冲突现状而言,在法律和政治层面推动建立新规范和制度的时机不成熟,可能近期很难有所突破。但对一些争议相对不敏感的领域,尤其是在当事各国间具有共同-相同利益的环境生态养护与资源开发领域可以有意识的尝试逐步推进新规范和制度的建立。这方面近年由CSIS组织完成的研究项目“Defusing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A REGIONAL BLUEPRINT”(CSIS,2018)中在草拟的(各方)“行为守则”框架下,为南中国海争端亟需处理的两个优先事项,即渔业管理和环境合作;油气生产合作草拟了行动蓝图(CSIS,2018:6-17)。中国多年来一直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外界也一直在“听其言、观其行”。中国相关决策部门应该对诸如此类的研究成果予以应有的重视,秉持“诚信”(bona-fide)精神以获得互信,将“共同开发”的愿望与政策化为实际行动,以此向国际社会证实作为一个崛起的、有自信的泱泱大国是“言而有信,信而有果”。在一个急剧变化的世界格局中中国是真诚的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应该、而且需要做出明知的择决。
南中国海是一典型的半闭海。这一自然属性特征对该海域周边国家的国际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法律-政治和经济意义。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这种自然属性客观上要求南中国海区域周边国家合作开发、共同发展。事实与依据再明显不过,在《公约》和“21世纪议程”框架内推动建立环南中国海国家共同开发合作区不仅利在当代、更将惠及南中国海周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中国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望!
中国能够与其他国家一道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这一重大择决吗?国际社会正拭目以待。
[1]其他结论详略。